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案情簡介
被告J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對原告精密鋼管實業有限公司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地方稅費申報繳納情況進行了檢查,2014年11月26日依法作出(荊地稅稽處[2014]19號)稅務處理決定,依法向原告下達稅款追繳通知,原告應補繳(扣繳)各種稅費1千多萬元。
原告收到《稅務處理決定書》后,于2014年12月6日向被告提交了《關于荊大公司退城進郊有關企業所得稅稽查情況溝通》。2014年12月9日,被告荊州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關于對荊大精密鋼管實業有限公司退城進郊有關企業所得稅稽查情況溝通的反饋意見》,沒有向原告送達,只是口頭進行了表述。原告收到[2014]19號《稅務處理決定書》60日后,于2015年2月3日至9日,向稅務機關繳納了《稅務處理決定書》通知追繳的除企業所得稅15585031.52元以外的所有應繳稅費和滯納金,合計1570265.66元。2015年6月23日,被告作出《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并向原告送達。
2015年8月18日,原告向J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書》的請求,1、撤銷被告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19號《稅務處理決定書》;2、撤銷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荊地稅稽強扣[2015]《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3、責令被告返還扣劃的16100元稅款。
荊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荊政復函(2015)20號《行政復議告知書》,告知原告不符合行政復議的受理條件。其理由是原告提交的股權擔保材料,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二條之規定。
2015年9月3日,原告向被告郵寄《納稅擔保書》,納稅擔保人為原告公司的44名股東,擔保形式為“股權擔?!?。被告于同年9月7日收到。2015年9月24日,被告作出《回復》,不同意接受原告提供的納稅擔保。
原告對被告作出的不同意接受原告提供的納稅擔保的行政行為不服,于2015年10月9日,向被告J市人民政府再次申請行政復議,被告J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受理。被告J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荊政復[2015]31號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了被告所作行政行為。原告對被告J市人民政府荊[2015]31號行政復議決定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
觀點展示
爭議的焦點:一是納稅擔保的程序是否合法;二是納稅擔保質物的范圍。
一審法院認為:J市S區人民法院以原告申請納稅擔保的時間不符合法律規定、原告申請納稅擔保的擔保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精密鋼管實業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提交的《納稅擔保書》載明,納稅擔保人為該公司的44名股東,擔保形式為“股權擔?!?,股權不是權利憑證,更不能作為權利憑證進行交付,不具有可執行性。因此,精密鋼管實業有限公司請求判令J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重新作出核定許可以其股權為涉及稅款提供擔保的行政行為,于法無據,不予支持。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魏言稅語觀點
按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與稅務機關納稅上發生爭議的,應先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復議前置。
關于納稅擔保按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擔保試行辦法》 是指經稅務機關同意或確認,納稅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經濟組織以保證、抵押、質押的方式,為納稅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及滯納金提供擔保的行為。經稅務機關同意或確認是前題。就本案而言,稅務機關有權不同意納稅人以“股權擔?!毙问教峁┑募{稅擔保。
并且按《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的規定,納稅擔保中的質物有限制。 對于實際價值波動很大的動產或權利憑證,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機關確認,稅務機關可以不接受其作為納稅質押。本案中的“股權擔?!?,可以被認定為實際價值波動很大的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