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1.在起訴多名被告的票據追索權糾紛中,因其中一名被告被注銷而被法院認定為被告主體不明確,進而被裁定駁回起訴。
例: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2021)云0111民初1690號民事裁定書
【裁判摘要】
本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北景钢?,被告萊佳公司已被注銷,被告萊佳公司不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其民事主體資格已經消滅,對訴訟主體的主張應由原告自行行使訴權,該案訴訟主體不明確。
【筆者評析】
票據追索權糾紛中的被告往往是持票人的全部前手,所以被告經常不止一個。筆者認為,前述案例中法院可以向原告釋明,原告撤回其對被注銷公司的起訴,法院就該撤回起訴單獨作出裁定即可,不應將整案裁駁,當事人另行起訴徒增訴累。當然可想而知的是,不少法官只要有裁駁的機會,從減少工作量的角度是能駁盡駁。盡管筆者并不贊同前述判決中的裁判觀點,但是站在原告代理律師的角度而言,在起訴前至少應該做好被告主體身份的核查,確保其具備民事訴訟主體資格。
2.在對多份票據行使追索權的情況下,每份票據對應一個票據法律關系,多份票據應分別立案而不能在一個案件中行使多份票據的票據權利。
例: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2020)云0111民初1340號民事裁定書
【裁判摘要】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票據追索權糾紛,原告針對票號分別為1907100000394201807XXX,190710000039XXX、190710000039XXX、190710000039XXX四張電子銀行承兌匯票行使票據追索權。票據關系是當事人之間基于票據行為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票據關系與其原因關系各自相對獨立。以上四張電子銀行承兌匯票分別反映當事人之間獨立的票據關系和獨立的票據行為,每個票據關系獨立成訟,不適宜在同一案件中合并訴訟,應由原告武鋼集團昆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分案起訴。
【筆者評析】
在筆者檢索研究的上百個票據追索權糾紛中,尚未見到在一個案件中處理兩份以上票據的。但是有一種情形除外,即票據轉讓方要求下手支付票據款,其以票據轉讓合同提起訴訟,即其爭議的法律關系是合同關系而非票據關系?;蛘?,貼現方直接起訴確認貼現行為無效,要求被告返還貼現款,其案由亦為合同糾紛而非票據糾紛。
3.原告選擇的管轄法院不滿足票據糾紛管轄規定。
例:陸良縣人民法院(2020)云0322民初2272號民事裁定書
【裁判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筆者評析】
票據糾紛中的管轄法院可選性強,站在原告代理律師的角度,在選擇管轄法院的時候應該注意票據糾紛案件管轄的特別規定,并考慮司法裁判觀點、司法環境、交通成本、疫情防控等因素,選擇最有利的管轄法院管轄。
4.票據追索權糾紛中的被告涉嫌票據詐騙,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裁定駁回起訴。
例: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2019)滬0151民初600號之一民事裁定書
【裁判摘要】
本院經審查認為,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公安局于2018年12月20日在其網站發出《警情通報》1份,其上載明:銀川市公安局立案偵查的寶塔石化集團有限公司涉嫌票據詐騙一案,銀川人民檢察院于2018年12月18日決定對孫珩超等8名涉案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本院亦致電銀川市公安局核查上述通報信息屬實。本案的案件事實與上述通報的犯罪嫌疑事實存在高度的類似,故本案有經濟犯罪嫌疑,依法應將本案材料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偵查處理。
例:上海金融法院(2021)滬74民終2061號民事裁定書
【裁判摘要】
本院認為,雖然嘉慶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韓國輝因涉嫌詐騙罪被逮捕,但本案中并無證據表明本案所涉票據與上述刑事案件存在關聯。原審認定本案不屬于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徑行裁定駁回起訴,依據不足。
【筆者評析】
從以上兩個案例可以看出,在案件相關當事人涉嫌票據詐騙犯罪時,不應該盲目以為先刑后民,而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至第十二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十三條判斷票據糾紛是否應當中止審理,關鍵在于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是否屬于同一法律關系,構成同一法律關系首先要基于同一法律事實。同一法律事實則要求刑事與民事兩個案件是基于同一原因或者條件引發,有共同的事實基礎。詳細論述可見“蕪湖快樂島辦公文具經營部訴蕪湖琪源威建材銷售有限公司、國網重慶市電力公司等票據追索權糾紛案”。
5.保證人未在票據或者粘單上記載“保證”字樣而另行簽訂保證合同或者保證條款的,不屬于票據保證,不得在票據追索權糾紛中追加其為被告,原告可另行按保證合同關系起訴保證人。
例: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18)滬0104民初20478號之二民事裁定書
【裁判摘要】
本院經審查認為,益安公司起訴依據的是其通過背書轉讓的方式取得的由中毅達公司作為出票人開具的電子商業承兌匯票,該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后,益安公司對中毅達公司、農廣公司行使票據追索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保證人未在票據或者粘單上記載“保證”字樣而另行簽訂保證合同或者保證條款的,不屬于票據保證。本案中根據益安公司向本院提交的電子商業承兌匯票截圖顯示,黨某某未在該票據保證人一欄或者背面粘單上記載“保證”字樣,因此黨某某另行與益安公司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的行為不屬于票據保證,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益安公司基于其對中毅達公司、農廣公司行使票據追索權起訴并立案,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又要求追加黨某某為共同被告并承擔保證合同責任,與本案系爭法律關系不具有同一性,二者也非必要共同訴訟,益安公司完全可以另行起訴。
【筆者評析】
在可能涉及被認定為為民間貼現的票據追索權糾紛中,可以在立案時嘗試將票據關系以外的貼現人、中間人列為共同被告。
6.原告不是票據上載明的被背書人,不具有票據權利。
例: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2020)滬0118民初8401號民事裁定書
【裁判摘要】
本院認為,案涉支票是一張編號為XXXXXXXX/XXXXXXXX的中國建設銀行支票,出票人為鑫玥公司,收款人為興培公司,出票日期為2019年7月30日,票面金額為8萬元,支票的第一背書人處加蓋了興培公司的財務專用章和個人印鑒章,第二背書人,及第一、第二被背書人處均為空白。2019年8月5日,原告持支票委托農行閘北區馬戲城支行收款,被銀行以“背書不符,需出票人重新開具”為由退回,該支票未兌現。從以上票據記載的事項看,原告并不是案涉票據的被背書人,并不享有票據權利,現其主張追索權,于法無據,應予駁回。
7.原告在起訴基礎法律關系并取得判決的情況下又另行提起票據追索權糾紛,有違誠信原則,應按《民事訴訟法》第13條駁回。
例: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2018)滬0114民初6833號民事裁定書
【裁判摘要】
本院認為,原告基于與被告祁尊公司及案外人陳雪華、葉兆軍、張仁輝、袁國軍間的借款事實,取得包括涉案票據在內的五張電子商業匯票,由此而產生了基于借款合同關系的債權和基于票據關系的票據權利。該兩項并存的請求權在法律上稱之為請求權競合。由于兩項請求權的目的相同,任何一項請求權的實現即足以令原告實現全部的請求權目的,因此,不能在法律上同時被實現,否則,原告將獲得雙重利益。故在請求權競合的情形下,法律只允許權利人擇一行使,而不得同時主張?,F原告在已經選擇了借款合同關系向福田法院提起借款合同糾紛之訴后又向本院提起票據追索權之訴,顯然有悖上述法律精神。且原告在借款合同糾紛五案已有判決后仍堅持本案訴請,有濫用訴權謀雙重利益之嫌,有違誠信。
8.持票人因超過6個月票據權利時效而喪失對其簽收的追索權。
例: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2020)滬0118民初8369號。
【裁判摘要】
本院認為,根據票據法之相關規定,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超過六個月不行使票據權利的,持票人的票據權利喪失。本案支票的退票日期為2018年5月28日,原告至2019年1月才起訴至法院,顯然已超過票據權利時效,原告的票據權利喪失,其訴請應予駁回。
9.票據背書人被后手起訴但尚未有裁判結果時,無權向前手提起追索權糾紛。
例: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0)滬0113民初2050號民事裁定書
【裁判摘要】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焦點在于惠生工程起訴要求行使票據再追索權是否具有請求權基礎?;萆こ滩⒎恰吨腥A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七條規定中的票據持票人,而是被追索的票據債務人之一。涉案票據的持票人上海鍋爐廠有限公司已提起票據追索權訴訟,而該案尚未有裁判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一條之規定,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可以向其它匯票債務人行使再追索權。本案中惠生工程顯然并不符合上述法定條件,不具有行使票據再追索權的請求權基礎,故不具備本案訴訟原告之主體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