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關于對于跨國納稅人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稅務處理原則,需要在遵守兩國稅收協定的基礎上判斷屬于是哪一個國家的居民身份而在哪一個國家繳稅,然后在遵守另一個國家國內稅法的基礎上判斷是否屬于另一個國家的納稅義務人身份進而按稅額差補稅。比如中國和德國的企業所得稅,遵守中德稅收協定的總機構所在地為判斷居民納稅人標準判斷總機構所在地在德國進而由德國來繳企業所得稅,然后根據我國稅法判斷居民納稅人身份的標準是只要具備了法人注冊地或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就屬于我國的企業所得稅居民納稅人,或者雖然屬于我國的非居民企業納稅人但是也有繳稅義務,那么已經在德國繳企業所得稅的中國居民企業納稅人還要就稅額差補稅。還有中國稅法上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的境內概念是指中國大陸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
所以說比如香港,雖然在國籍上屬于同一國,但在稅法上屬于不屬于大陸境內的境外企業,就必須在遵守中港稅收協定的基礎上按上面說的總體原則來執行。具體實施如下:比如企業所得稅,如果按中港稅收協定已經在香港繳了稅,下面就要判斷是否屬于我國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進而補稅。我國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有兩個概念,一個為居民納稅人,另一個為非居民納稅人。判斷居民納稅人的標準為法人注冊地和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判斷非居民納稅人的標準為我國的非注冊法人并且在我國境內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我國的設立機構。其中居民納稅人和來源于我國境內并且所得與我國境內設立機構有關的非居民納稅人按25%的稅率執行,來源于我國境內并且所得與我國境內設立機構無關的非居民納稅人按10%的稅率執行。法人注冊地標準好理解,只要成立企業有法人注冊就行,而實際管理機構通俗上理解就是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在中國召開且設立的機構在中國實行生產經營的全面管理。比如在中國境內設立一個生產部,僅僅作為一個生產車間,而沒有全面的生產經營管理,就談不上實際管理機構。另外,需要注意,境內居民企業對境內居民企業的股息紅利所得是免稅的,除此之外,按照相應納稅義務的規定全部要征稅。
再比如個稅,如果按中港稅收協定已經在香港繳了稅,下面就要判斷是否屬于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進而補稅。我國的跨國(嚴格來說是跨境)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的征稅問題比較煩瑣,就個稅各個項目所得的納稅義務整體上來說要區分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比如就工薪所得來說不僅要區分居民納稅人或非居民納稅人的征稅和免稅問題,還要區分非納稅義務人的不征稅問題,還要區別普通職員和高管的個稅納稅區分情況。其中整體上,居民納稅人負有無限納稅義務,就其取得的全球范圍內的應納稅所得額納稅;非居民納稅人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只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應納稅所得額納稅。個稅的居民身份判斷標準為在我國境內有習慣性住所或居住時間達到一個納稅年度(注:我國的納稅年度為一個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才算一個自然年度。比如境外某人在我國境內居住時間為某個年度的4月1日到次年的3月31日,就不算一個納稅年度,這時就不算我國的個稅居民納稅人)。如果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境外個人一次離境不超過30天或多次離境不超過90天,都算作滿一個納稅年度判斷為我國的個稅居民納稅人。判斷好了個稅的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才談得上征稅與免稅問題。在判斷居民納稅人或非居民納稅人以及下面表格中介紹的工薪所得五年征免稅的天數時間定性依據上,對其個人入境、離境、往返境內外的當日,均按1天計算其在華實際逗留天數;在確定為我國的個稅納稅義務后計算工資薪金所得的天數時間定量依據上,對其個人入境、離境、往返境內外的當日,均按半天計算為其實際在華工作天數。下面結合個稅的居民納稅人或非居民納稅人的征免稅和非納稅義務人的不征稅以表格形式來介紹我國個人工薪所得個稅的納稅實務處理,如下:
居住時間 | 納稅人性質 | 來自境內的工薪所得 | 來自境外的工薪所得 | |||
境內支付 或境內負擔 | 境外支付 | 境內支付 | 境外支付 | |||
不超過90天 (協定183天) | 非居民納稅人 | 在我國納稅 | 實施免稅 | 不在我國納稅 | ||
超過90天 (協定183天) 不超過1年 | ||||||
在我國納稅 | 不在我國納稅 | |||||
超過1年 不超過5年 | 居民納稅人 | 在我國納稅 | 實施免稅 | |||
5年以上的 | 在我國納稅 |
這張表格是適用普通職員的,如果是公司高管,凡境內支付所得不再區分不征稅問題,統一在我國納稅,而境外支付所得按上面表格中同普通職員一樣的規定執行。關于個人在華居住滿5年以后納稅義務的確定: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滿5年后,從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應當就其來源于境內、境外的所得申報納稅;凡居住不滿90天或不滿1年的,按上述表格規定執行,并且就不滿90天的第六年起從再次居住滿1年的年度起重新計算5年期限。
上面說的是工薪所得,如果是香港公司分紅給國內(事實上為境內)個人的股息所得,如果這里的國內個人屬于上面說的居民納稅人,就應該就全球范圍內的所得納稅;如果是上面說的非居民納稅人,就應該就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納稅。股息紅利所得的稅額計算為就全部股息紅利所得按20%的稅率執行。再說下個稅中的股息紅利所得和股權轉讓所得的稅收優惠政策,除例舉的這些稅收優惠政策外的其他任何規定范圍內的全部應稅所得行為征稅。
股息紅利所得特殊規定:自2015年9月8日起,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稅負為10%);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也按上述政策執行。這里說的個人,包括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另外,還有外籍個人取得的屬于我國應納稅義務的股息紅利所得有特殊稅收優惠。根據現行政策規定,外籍個人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予以免征個人所得稅,只限于兩種情況:一是對外籍人員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二是對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人員,從發現該B股或海外股的中國境內企業所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華僑和港澳臺人士的個人所得稅政策參照外籍人員的政策規定執行。
股權轉讓所得特殊規定:1、(境內上市公司,指上交所的A股或B股)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2、內地個人投資者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的H股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3、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或個人)投資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文章來源:稅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