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一、隱報應稅所得
跨國納稅人的稅收負擔除了受稅率高低影響之外,在稅率一定的條件下,應納稅
所得額的大小直接關系其納稅數額的多少。于是跨國納稅人就千方百計在申報的應納
稅所得額上打主意,采取種種欺詐、偽照等手段來減少應納稅所得,具體方法有以下
幾種:
(1)因偽造、涂改憑證、帳冊等弄虛作假。
(2)發生產品商品銷售、不開或少開銷貨憑證金額,隱匿銷售收入。
(3)應轉入企業的收入,故意在帳上不作收入,或收到銷貨,故意不轉入銷售
收入。
(4)把不屬于減免期內的或不屬于減免范圍內的項目銷售收入,擠入減免期或
減免項目。
(5)虛列進貨,虛報開支增加成本費用開支規模。
此外,跨國納稅人利用某些國家嚴格的銀行帳戶保密法,把大量應納稅所得轉移
到國外銀行,使稅務部門很難準確掌握其實際應納收入。瑞士銀行就是保密制度最為
嚴格的典型,1970年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曾宣布:除了對美國締結雙邊稅收協定中
允許對某些偷漏稅項目特許查證銀行帳戶外,其它一律不得檢查。進入80年代后期,
基于世界各方面壓力,瑞士銀行的上述保密規定有所松動。但1989年瑞士司法部
提出的一項法案中,明確宣布:今后瑞士銀行除了容忍逃稅外,有關銀行犯罪的法律,
會與其它西方國家一樣保密。明確的將逃稅行為排除在外,從而為跨國納稅人進行國
際逃稅創造了機會。
二、虛增投資數額,假報資金來源渠道
跨國納稅人往往根據不同的投資方式,采取不同的逃稅方法。如果是固定資產投
資方式,則采取虛報投資價款的方法,通過增加股權比例,一方面多列折舊扣除,另
一方面還可以分列股息和紅利;如果采用的是現金投資方式,則采用虛報資金來源渠
道的方法,將自有資金虛報為借入資金,從而虛增了利息支出,沖減了應稅所得額。
對此目前各國都采取了一些防范性措施,如對固定資產投資的規??赏ㄟ^專業機
構進行驗資予以審核。對銀行貸款的利息支出,有時國家采用將自有資金和借入資金
規定一個固定比例的方法。我國則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中規定:“外國企業支付的借款利息,應當提供借款利息的證明文件經當地稅務機關
審核,屬正常借款的,準予按合理的稅率列支?!?/span>
三、亂列費用,虛增成本
在國際逃稅的手法中,亂列費用、增加開支、加大成本方式使用得最為頻繁,其
具體做法種類繁多,主要包括:
(1)將職工福利、獎勵支出、贊助費等擠入成本。
(2)交際應酬費超支、獎勵費用超支。
(3)預提各種費用、余額不結轉。
(4)任意提高折舊標準,縮短折舊期限。
(5)以少報多,甚至以無報有。
類似手法還有很多,據統計,僅1989年我國20個省市的2191戶外商投
資企業的納稅檢查,就發現有899戶有逃稅行為,占被檢查的41%,逃稅額達1973萬元人民幣。
跨國納稅人為達到減少稅收多提的目的,其國際逃稅手段可以說是無所不用。除
上述一些常見方法外,其它諸如跨年度列支、地下經營等也都屬國際逃稅的不同方式,
而且伴隨科學技術的進步和國際經濟交往規模的擴大,國際逃稅的方法和手段,將會
變得更為復雜和隱蔽,對此各國政府應予以充分重視。
四、國際走私
國際走私大多以獲取暴利為目的,而在獲取的暴利中又大多是逃稅款。因此盛行
于全世界的國際走私,導致全世界各國政府稅收很大損失。國際走私和國際地下工廠
是當今國際社會最難以對付的逃稅方法之一。
世界各國海關法盡管各異,處罰時輕重也不同,但有一些是共同的,即通過《海
關法》確保本國政府財政收入,防止逃稅。
中國政府在《海關法》中對走私罪與非罪界定如下:
(1)走私毒品、武器、偽照貨幣的,或者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不論數
額大小都是走私罪,以牟利、傳播為目的走私淫穢物品的也是走私罪。
(2)以牟利為目的,走私毒品,武器、偽照貨幣、淫穢物品,珍貴文物以外的
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它物品,走私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或走私依法應繳納關稅的
貨物,物品,數額較大,也是走私罪。
(3)沒有經過海關的許可并補繳關稅,擅自在境內出售來料加工的原料、制成
品等保稅貨物,出售特定的減征或免征關稅的貨物,數額較大,也是走私罪。
較走私罪為輕的走私行為的界定如下:
(1)未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機關批準,從未設立海關的地點運輸,攜帶國
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國家限制進出口或者依法應當繳納關稅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2)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其它手法逃避海關監
督,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物品,國家限制進出口或者依法應當繳納關
稅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3)未經海關許可并補交關稅,擅自出售特準進口的保稅貨物,其它海關監管
貨物或者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的。
(4)未經海關許可并補交關稅,擅自出售特定減稅或免稅的進口用于特定企業、特定用途的貨物,或者將特定減免稅進口用于特定地區的貨物擅自運到境內其它地區。
文章來源:中國稅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