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在《房地產稅收籌劃實例——合作方要白拿怎么辦?》一文中作者說了一個合作方白拿開發產品的實例,最近作者又遇到一個要白拿土地的合作方(PS:合作方真是霸氣的存在?。?,具體細節如下:
現有兩塊目標土地——地塊A及地塊B,地塊A為住宅用地,地塊B為商業用地,土地出讓金分別為6億元、2億元。合作方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其在地塊A上有探礦權,一年前的獲取對價為1000萬元。原合作模式為我方與合作方成立摘地公司,持股比例為80%:20%,摘地后,將商業B地塊剝離給合作方,合作方將摘地公司20%股權無償轉給我方。合作方在A地塊上的探礦權作價2億元賣給摘地公司(實際效果基本等同于合作方不花錢取得了B地塊),合作方向摘地公司開具2億元專票,并承諾以B地塊上的自持商業為擔保,如該2億元專票成本不能在所得稅、增值稅、土增稅中扣除、抵減,則以自持商業償付我方相應損失(稅負增加)。
原方案存在的主要問題:
1、探礦權前一年購入價只有1000萬元,合作方轉讓作價2億元,價格畸高,不被稅局認可的可能性很大。再者探礦權是否與土地使用權沖突,是否屬于開發成本,存在爭議。如上述2億元被稅局否定,項目普通住宅將不符合免稅條件,則項目凈利潤將將大幅下降。
2、第一條所述稅務風險,合作方以其自持的商業來擔保,需考慮:是否有足夠的貨值,商業評估價格多少,商業的變現能力等。
3、鑒于AB地塊只能由同一主體摘地,后續會涉及B地塊剝離的問題,如招拍掛后立即剝離,則土地可實現無溢價,但可能受限于25%投資進度的限制;如摘地后等待一段時間再剝離,B地塊由于拿地價格偏低,合理推論會產生明顯增值,轉讓的部分稅費(如土增稅)很難避免。
作者的解決思路有二:
思路一:嘗試將2億元增加到A地塊土地出讓金中,支付給政府,由政府將上述2億元作為收回探礦權補償支付給合作方,合作方再歸還我方,如此幾無稅務風險。
思路二:(前提政府不允許土地轉讓)合作方100%持股摘地公司摘地,分立一個子公司(A地塊按8億元確認實收資本),我方去買子公司股權,但是要求分立過程中A地塊按8億元作為計稅價格,摘地公司分立企業所得稅、土增稅、增值稅全部按一般稅務處理,不進行任何特殊處理,給子公司開8億元專票。這樣我們收購子公司以后,土地含稅成本還是8億元。我方借給摘地公司的款項(用于支付土地出讓金及相關稅費)直接和我方收購子公司股權對價抵消。摘地公司分立前,合作方向摘地公司作價2億元出售A地塊上的探礦權,并向項目公司開具專票,如此合作方分立時由于收入=成本,無需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如后續稅局不認可上述探礦權的2億元,風險也在合作方處與我方無關(原合作模式中合作方也承諾擔保該風險,所以也是合情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