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合作建房是一種模式也是一種市場需要,但在實際操作中卻有一定的難度,會涉及到一系列的問題,那么,合作建房在土地增值稅繳納中是如何規定的呢?
案例
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資金合作建房,如何繳納土地增值稅呢?
嘉興公司(非房地產企業)與慶豐房產地產開發公司合作建房,嘉興公司提供一塊2018年5月取得的3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由慶豐房產地產開發公司開發建設綜合辦公樓。
辦公樓建成后,各按50%的面積分房。分房后,嘉興公司將所分得房產全部用于企業辦公使用,而慶豐房地產開發公司將所分房產全部對外出售。
那么以土地合作建房,如何繳納土地增值稅?
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二條規定,對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建成后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政策解析
根據以上案例,結合相關政策,嘉興公司在與慶豐公司合作建房時,土地轉讓到合作企業,免征土地增值稅。所分得房產有于辦公使用,也無需繳納土地增值稅。而慶豐公司將建成后所分得的房產進行出售,在出售時,應根據土地增值稅相關政策繳納土地增值稅。
當然,在實際操作中,問題可能要復雜得多,要涉及到產權變更、產權登記、發票開具等一系列問題,其實可操作性并不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