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國際工程聯營體,指兩家或兩家以上的國際承包商通過各種形式(如資金、人力資源等)的聯合,共同承包一個工程項目的行為。成功運作的聯營體,可把雙方的管理、技術、價格和經驗方面的優勢疊加,產生“1+1>2”的效果。聯營體的運作和管理有其自身的特點,中國企業在境外設立聯營體,需要關注哪些稅收事項?
聯營體形式不同,納稅義務有區別
東道國通常在其公司法中對聯營體作出特殊的規定,比如,投標或者承建東道國的大型基礎設施項目時,要求外國承包方必須與當地一家國有企業組成聯營體,聯合投標,共同承建,共負盈虧,并在聯營體相關協議中約定合作方各自的財稅責任。
從公司法和稅收征管的角度來看,聯營體一般分為兩種形式:一種是緊密型聯營體,類似合資企業,具有東道國獨立法人身份,聯營體各方統一核算,統一納稅(包括統一繳納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另一種是非緊密型聯營體,類似中外合作企業,聯營體各方主要依據合作協議,進行財務核算和稅款繳納。
在非緊密型聯營體形式下,流轉稅通常由聯營體統一繳納,但企業所得稅不同,是由合作各方依據協議,就分配的收入(利潤)各自計算繳納。比如,中方企業以其在東道國的項目公司或者分公司作為投資方(合作方),與當地企業投資或合作成立非緊密型聯營體,聯營體依據合作協議分配收入(利潤)時,并不繳納企業所得稅,中方企業只有在其分公司或者項目公司收到分配收入(利潤)后,單獨在其分公司或項目公司層面繳納相應的企業所得稅。
目前,中國企業參與的聯營形式多數為非緊密型,需要重點關注企業所得稅的繳納事項。
考量稅收因素,選擇適宜形式
對于中國企業來說,是選擇緊密型聯營體,還是非緊密型聯營體?從稅收角度看,這兩種聯營體各具優勢。
在緊密型聯營體形式下,中方企業可以直接借用東道國當地企業的專業稅務團隊,容易實現稅法遵從,避免出現重大的稅務風險。但與此同時,中外雙方的溝通成本較高,磨合期較長,尤其是在中方企業財稅管理不完善的情況下,很難做到平等協商,保證中方企業應有的稅收利益。
實踐中不乏這樣的例子。某中國企業與東道國當地一家國有企業組成緊密型聯營體,中標東道國一項大型工程項目并聯合承建。因部分在中國發生的成本費用無法在聯營體核算時稅前列支,中方企業打算做相應的稅收安排,對中國出口的機器設備合理加價。而外方要求嚴格審核該稅收安排方案,包括對中方提供的中國設備供應商原合同和原始售價進行審計。中方企業耗時耗力,卻無法得到外方的理解和支持,該稅收安排方案最終作罷。
據筆者觀察,隨著國際工程經驗的積累和企業制度的完善等,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已開始嘗試緊密型形式,以充分發揮聯營體的整體優勢。與此相反,在非緊密型聯營體形式下,中方企業比較獨立,決策效率較高,操作相應靈活,稅收安排的空間也比較大。值得注意的是,中方企業需要不斷學習當地稅法,并有可能付出試錯的代價。
提高管理水平,盈虧互補再申報
實踐中,很多國家尤其是歐美國家,允許企業選擇聯合稅務申報。也就是說,只要是在一個國家內,所有有控股關系的企業或關聯企業(不管其機構形式是代表處、子公司、分公司或聯營體等),都可以申請聯合申報,在各個企業(機構)之間進行盈虧互補,統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這值得在海外組建聯營體的中國企業予以關注。
聯合申報的好處是,各關聯企業可直接盈虧互補,從而平衡稅負,減少現金流。但企業同時面臨著挑戰,即要求各企業的財務核算準確、規范,對各企業能夠實現強有力的統一管理,一旦統一申報中有一個企業出現差錯,將會牽連所有聯合申報的企業,或被全面稅務稽查,或被稅務機關凍結賬戶、強行劃款。
目前,中國“走出去”企業在境外的若干關聯企業,往往有不同的功能和定位,相互間有相對獨立的經濟利益,難以集中協調,統一申報納稅。加上國際財稅管理水平有待提高,一般不會采取聯合稅務申報的方式,而更多地選擇各自獨立申報納稅。企業可考慮充分利用聯合稅務申報的好處,以實現整體稅負最優化。
?。ㄗ髡撸毫杭t星,資深國際稅實務專家,稅海之星國際稅工作室主創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