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自2019年1月1日起,電商法的實施給代購帶來了一些困惑,如何合法合規運作成為一個難點。近期,遇到一個問題,就是代購貨物中對于貨款和費用的協定和結算問題。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對于代購貨物的貨物價款是否必須固定,二是是否可以采用浮動的結算方式。
一、代購貨物是否必須協定貨價
代購合同屬于商業合同,需遵循合同法的基本規范。
1.代購貨物要符合國家對特殊貨物的管制規范,對于購銷貨物屬于國家管制的,需要從其規定。比如,一些明令禁止經營的管制軍品等貨物、直銷(不是通常所說的直接銷售)等特殊的商業模式,就不可以進行自由的商業活動,傳銷行為同樣屬于禁止性行為。
2.對于商業合同,在不違背上述基本原則的基礎上,只要屬于雙方真實意愿的真實表達,就受到法律的保護,雙方均受到協定的約束。諸多法院判例載明,在雙方對于合同產生糾紛時,首先判斷的是該合同是否屬于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證實是真實意思表達的,就遵從于合同。
3.代購貨物是否必須要協定貨物價格,主要看具體的約定。如之前文章所述,從稅收對代購規定的條件看,是不允許受托方(以下稱代購人)墊付資金的,筆者延伸認為就是有必要委托方(以下稱消費者)先行付款。但對于代購貨物的價款是否必須固定,并沒有要求。一般情況下,代購是居于消費者因自身購買渠道存在障礙或者期望通過參與集中采購可以取得相對優惠的采購價所作的行為。因此,有以代購人實際采購價作貨物價格,另行結算手續費的。這無疑流程比較單一、清晰。但在實務中,居于整個過程各項稅費的不確定性,以及代購人采購價格的不確定性(比如議價能力等),往往采用“一攬子”的委托方式。在這樣的情況下,貨物價格事先不予單獨協定是必然的選擇。注意的風險點在于從稅收規定來看,在業務最終結算時需要由銷售方將發票開具給消費者(有一種特定情形下是否可以由代理人開具特殊的發票是需要討論的)。
4.對于未按照消費者指定價格購買的處理。如果消費者指定了購物的價格,但是代購人因采購渠道或市場因素的變化,導致實際采購價格不同于指定價格也是比較常見的情況。對此,《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八條明確,代購人高于消費者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消費者同意。未經消費者同意,代購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消費者發生效力。也就是說,由于代購人采購價格高,又未經消費者同意的,采購損失由代購人承擔。相反,代購人低于消費者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也就是說,對于采購低價的利益可以根據協議增加為代購人的收益。
但在議定合同時需要注意兩點:一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不能通過補充協議補充協定或者沒有可以參照的交易習慣的,這部分差價利益屬于消費者。二是消費者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代購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買入。因此,在簽訂代購合同時需要注意條款的描述。
二、費用結算是否可以采用浮動方式
如上所述,代購中可以采用消費者指定價格的辦法,也可以采用不指定的辦法,核心在于合同的雙方意愿的真實表達。由此,對于代購過程中需要代墊的運費和結算手續費等也是可以不指定的,這更符合實際的商業運行常規。對于消費者委托代購,依據《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條,消費者應當預付處理代購事務的費用。代購人為處理代購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消費者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由此可見,對于消費者委托代購的,允許先行預付費用,這就有了“一攬子”包代購模式的處理依據。
三、代購是否可以轉移支付
在代購實務中存在一種特殊情形,就是代購人完成代購標的,有時候需要委托第三方處理諸如采購信息處理推送、物流等流程,采用轉移支付的方式。對于代購人委托第三方代理,依據《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在代購合同中約定消費者授權的,則屬于三方協議,自然屬于對三方均有約束的合同。對于無授權的,則代理合同只約束代理人和第三人。從稅收規定來看,有一種業務是無交通工具承運業務,視為是可以出現中間介入的角色,筆者認為對于收取的款項是可以進行轉移支付的,但需要注意貨物票據開具的細節。
綜上分析,代購業務中采用“一攬子”代購方式,并對采購信息處理推送、物流等環節進行轉移支付是可行的,也是符合業務實質的,但需要注意合同、流程等環節合同約定的配合。對于一次性收取全部價款費用的,建議采用市場同類價格先行進行價稅分離的核算,后期可以根據實際價格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