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自2019年12月1日起,辦理申請延期繳稅、延期納稅申報、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調整核定稅額、申請采取其他方式預繳企業所得稅、企業印制發票審批等涉稅審批事項時,需向稅務機關提供的相關資料以及稅務機關審批時間等辦理程序發生了很大變化,最新規定如下:
★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事項
需要滿足的條件(之一):
1.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2.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需要提交的資料:
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2.經辦人身份證件;
3.代理委托書;
4.代理人身份證件;
5.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
注:1.稅務機關辦理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不再要求申請人單獨提供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材料、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材料,改為申請人在《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中填寫相關信息及申請理由;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連續3個月繳納稅款情況和資產負債表,由稅務機關在信息系統中主動核查。
2.稅務機關辦理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不再要求申請人填寫《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
3.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須在《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申請理由”欄次中對不可抗力情況進行說明,并在“申請人承諾”欄次填寫:“以上情況屬實,特此承諾?!?/span>
申請辦理時限:
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
有權批準的稅務機關:
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稅收法律、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1條第二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41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42條第一款。
提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42條第二款規定,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申請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申請延期辦理納稅申報事項
需要滿足的條件(之一):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
2.因其他原因,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
需要提交的資料:
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2.經辦人身份證件;
3.代理委托書;
4.代理人身份證件。
注:1.稅務機關辦理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不再要求申請人單獨提供確有困難不能正常申報的情況說明,改為申請人在《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中填寫申請理由。
2.稅務機關辦理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不再要求申請人填寫《延期申報申請核準表》。
申請辦理時限: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
2.因其他原因,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在申報期限內申請。
有權批準的稅務機關:
主管稅務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在該時限內不能辦結的,經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
稅收法律、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27條第一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37條。
提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27條第二款規定,經核準延期辦理納稅申報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事項
需要滿足的條件:
已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管理的增值稅納稅人,申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與其實際生產經營和銷售所需開具專票的情況相符。
需要提交的資料:
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2.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申請單;
3.經辦人身份證件;
4.代理委托書;
5.代理人身份證件。
申請辦理時限:
無。
有權批準的稅務機關:
區縣稅務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在該時限內不能辦結的,經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
稅收法律、法規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236項。
★納稅人申請變更納稅定額事項
需要滿足的條件:
申請人對稅務機關采取以下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后,調整應納稅額:
1.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2.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需要提交的資料:
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2.經辦人身份證件;
3.申請變更納稅定額的相關證明材料;
4.代理委托書;
5.代理人身份證件。
申請辦理時限:
無。
有權批準的稅務機關:
主管稅務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在該時限內不能辦結的,經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
稅收法律、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47條第三款。
★申請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方式預繳企業所得稅事項
需要滿足的條件: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企業。
需要提交的資料:
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2.經辦人身份證件;
3.代理委托書;
4.代理人身份證件;
5.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確有困難的證明材料。
申請辦理時限:
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申請人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申請;按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申請人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請。
有權批準的稅務機關:
主管稅務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在該時限內不能辦結的,經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
稅收法律、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27條。
★企業印制發票審批事項
需要滿足的條件:
1.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2.設備、技術水平能夠滿足印刷發票的需要;
3.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嚴格的質量監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需要提交的資料:
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2.經辦人身份證件;
3.代理委托書;
4.代理人身份證件;
5.印刷經營許可證或其他印刷品印制許可證;
6.生產設備、生產流程及安全管理制度;
7.生產工藝及產品檢驗制度;
8.保存、運輸及交付相關制度。
申請辦理時限:
在購買標書時提出申請。
有權批準的稅務機關: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其他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稅收法律、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22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7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8條。
說明:辦理以上事項時,委托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請的,才需提供代理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件。
本文系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4號)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整理。
附: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表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