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現在有種論調在稅務干部,尤其是基層一線的稅務干部們非常流行,覺得現有政策放的太開,納稅人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太容易,犯罪分子領了票連夜開完就跑,作為給犯罪分子從稅務機關領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直接經手人,一線稅務干部認為執法風險太大。
這種結論是對的嗎?這個結論是錯的,分析如下。
領票容易的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第二條“二、簡化專用發票審批手續一般納稅人申請專用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下同)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十萬元的,主管稅務機關不需事前進行實地查驗。各省國稅機關可在此基礎上適當擴大不需事前實地查驗的范圍,實地查驗的范圍和方法由各省國稅機關確定?!?/span>
這個文件里還涉及了其他的簡化程序,暫且不談,咱們就拿不超過十萬元版的發票不需要事前實地查驗舉例。因為大家覺得納稅人拿票容易了,是和以前作比較,以前申請專票是要實地查驗的。
覺得有風險的邏輯
我們不談政策制定的效果好不好,只分析稅務干部對這個政策執行后為什么覺得有風險。
認為有風險的邏輯是:納稅人惡意領取發票,連夜開完了就跑,開出去的發票是虛開,開發票的人是違法的是犯罪分子,那么犯罪分子手里拿的發票是從稅務干部手里取得的,給犯罪分子開票的稅務干部風險很大啊。
對有風險邏輯的批駁
對這個風險邏輯,我開始想用“分析”兩個字,因為分析兩個字會顯得比較謙遜,但后來還是誠實的選擇了“批駁”,因為對這個邏輯我自己的觀點還是比較鮮明,就是認為它是錯的。
首先,這邏輯錯在混淆了權責?;蛘哒f沒有權責的邊界。稅務機關的職責是什么,對于發票來說,我們是管理部門,發票的管理包括了向納稅人發出,也包括對納稅人使用的管理。但是對使用的管理,是說發現納稅人錯誤使用或者虛開發票之后進行管理,納稅人錯開或者虛開的后果歸屬于稅務人,就像有人故意殺人,故意殺人的后果由殺人者承擔,而不是公安機關承擔。將納稅人虛開的行為歸屬到稅務機關管理責任就是混淆權責。
其次,如果虛開發票是目的,取得發票視為手段,那么手段行為和目的行為之間要具有因果關系,才能產生風險。什么叫因果關系,就是說稅務干部要在給惡意虛開的納稅人有執法風險,僅僅有納稅人虛開還不夠,虛開的實現必須是稅務干部開出專票行為所衍生出來的直接后果,達到了目的的實現,換言之,能不能說,納稅人虛開是因為稅務干部供票,專票本身在虛開里只是一樣工具,就像虛開的時候還需要打印機吧,能說賣打印機給虛開納稅人的也有風險嗎?再例證一下,用刀殺人的時候,刀在這個事情里是必備的,能說不知情的賣刀人在殺人案里有風險嗎?
所以我用了批駁,這個邏輯用生活經驗細想一下就能想的通,甚至不需要更多的法理分析,可是為什么這個邏輯還有它存在的空間,甚至還是個不小的存在空間,是不是因為這樣做最簡單,用管不好是因為文件放得開這理由拿去搪塞去推諉。這樣的似是實非得理由還是不要再用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