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案情回顧
張某某為自由職業者,其從煤炭中間商韓某某處購買煤炭供應給峨眉山市金威利運動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威利公司),由于張某某沒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資格,韓某某也無法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而金威利公司又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為了與金威利公司達成供應煤炭的合同,張某某找到其朋友楊某某,以支付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8%“點子費”的方式讓楊某某找人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告人楊某某隨即找到樂山鈺林化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鈺林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提出支付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6.5%“點子費”的方式,鈺林公司為張某某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周某某在鈺林公司與金威利公司沒有任何真實業務往來的情況下,于2012年12月11日在張某某提供的《煤炭協議書》加蓋了樂山鈺林化玻有限公司的公章,之后又通過《委托書》“授權”張某某從金威利公司公司收款。2013年5月9日至2014年12月4日,鈺林公司通過將發票存根聯銷貨清單貨物開成“玻璃”等,而發票聯貨物開成“煤炭”的方式共計向金威利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43份,金額為3352266.20元,涉及稅額569885.21元。
2017年3月,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判決樂山鈺林化玻有限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罰金5萬元;判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判處張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5萬元;判處介紹人楊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判處罰金5萬元。
那些行為算虛開?
1.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指在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與要求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之間溝通聯系、牽線搭橋的行為。
2.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指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明知他人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即使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了應稅勞務但為其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
3.為自已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指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本身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者接受應稅勞務的情況下為自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即使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卻為自己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4.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指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即使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要求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