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自然人轉讓股權日趨活躍。而自然人轉讓股權,需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實務操作中,存在為少繳稅款,簽訂陰陽合同,降低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而稅局針對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的情況可以核定收入。
那么如何判定“明顯偏低”呢,哪些“明顯偏低”被視為有正當理由而不被核定呢?筆者整理如下:
一、如何判定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二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
(二)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或低于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三)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
(四)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
(六)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span>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判斷股權轉讓價格是否明顯偏低主要存在兩個重要標準,一是將擬轉讓價格與凈資產份額相比較,若標的公司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重大資產,需要把凈資產份額調整為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后再與轉讓價格相比較。對于初始投資成本,若擬轉讓價格低于初始投資成本,也可能會被認定轉讓價格明顯偏低。
筆者舉例分析以下幾種情形是否存在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風險:
情形一,原股東未實繳出資,但其所持股份對應凈資產份額為300萬,顯然按照0元轉讓股權是不合適的;
情形二,初始投資成本500萬,凈資產份額-500萬,不存在土地使用權、房屋等重大資產,故按500萬平價轉讓合理;情形三,存在土地使用權、房屋等重大資產,擬轉讓價格800萬低于原股東所持股權對應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1200萬;情形四,擬轉讓價格600萬低于凈資產700萬,存在被核定風險;情形五,擬轉讓價格100萬低于初始投資成本1000萬和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1200萬,存在被核定風險。
二、哪些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被視為有正當理由?
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二)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并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四)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span>
“67號文”給出了上述三種有正當理由的“明顯偏低”,對于上述第一款規定,證明時應提供相關政策依據,包括文件名稱、文號、主要內容等;對于上述第二款規定,需準備結婚證、戶籍證明、戶口本或公安機關出具的其他證明等資料證明向其三代以內直系親屬平價或低價轉讓股權;對于上述第三款規定,應提供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內部轉讓協議等資料證明因限制性股權轉讓所發生的平價轉讓或低價轉讓。
實際操作中肯定還會有稅務機關認定不統一,執行不一致的地方。筆者認為,適用上述“正當理由”時,應與當地的稅務機關做好溝通,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納稅爭議。
來源:正坤財稅 作者:周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