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2015年,我為X'A市房地產開發A公司財稅顧問。某天,開發部負責人送進一份契稅付款申請。按X'A市政府2010年出臺文件規定,本開發項目住宅建筑面積20萬平米,其中必須配建5%、1萬平米廉租房。廉租房項目用地以劃撥形式取得,共支付劃撥地價款400萬元。國土局通知應繳納契稅620萬元,其中廉租房項目用地應繳納契稅12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7年第224號,以下簡稱條例)、《契稅征收管理若干具體事項的通知》(國稅發[1997]176號,以下簡稱176號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土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以下簡稱134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土地出讓金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征收契稅的批復》(國稅函[2005]436號)構成取得土地使用權繳納契稅的核心稅收政策。
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三)房屋買賣;(四)房屋贈與;(五)房屋交換?!?/span>條例沒有提及劃撥土地。因此,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屬于不征稅情形。134號文第二條規定,“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經批準改為出讓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應依法繳納契稅,其計稅依據為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比〉脛潛芡恋厥褂脵鄬儆诓徽鞫惽樾?,因此,134號文第二條規定取得劃撥土地轉出讓用地的納稅人,只就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部分繳納契稅。至此,劃撥地價款部分仍然無需補繳契稅,這是有意安排還是政策疏漏?!
稅收法定。法無明文規定,不能征稅。經上述分析,納稅人支付劃撥地價款無需繳納契稅。在實際工作中,這種沒有明文政策的免稅事項十分難辦。國土局辦理土地使用權證,要么繳稅,要么提交主管稅務局出具的免稅證明文件(減免稅審批表)。A公司財務負責人陳姨與我往返國土局、稅務局10余次,積極與主管所、分局稅政科、征管科溝通。感謝這些年稅務局服務態度與效能提升,雖然辛苦,我們仍如期拿到了減免稅審批表。開發部主管后來反饋,國土局人說這是X'A市第一回辦劃撥土地證免征契稅的。
如果你公司經營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繳納了劃撥土地款,應當無需繳納契稅。如果這些事已經超過了三年,那么請你再仔細閱讀稅收征管法第51條。你仍可申請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