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繼承公證中很多是假放棄真補償,應做成繼承協議/或者遺產分割協議,很多地方稅務機構視為轉讓要收稅,這是錯誤的,這個稅務總局文件可以作為不收稅的依據——國稅函〔2010〕643號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冀地稅發〔2010〕51號)收悉?,F批復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規定,多子女共同繼承房屋,子女對房屋產權進行分割,房屋產權由其中一個子女取得,其他子女應繼承房屋的部分產權折價后以現金形式給付,對其他子女取得現金補償的份額,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取得房屋產權的子女再次轉讓房屋時,可以扣除的財產原值按以下公式確定:
財產原值=取得房屋產權子女的繼承份額+該子女向其他子女支付現金形式補償款+相關稅費;
取得房屋產權子女的繼承份額=發生繼承行為前該房屋購置成本或者建造成本以及相關稅費之和×該子女繼承比例。
本批復第二條所稱“向其他子女支付現金形式補償款”,納稅人應憑司法裁定書(通過司法裁定的)、繼承房屋產權的遺囑、公證書、銀行劃款手續(通過銀行轉賬的)、收款人簽收的收據等有關憑據作為扣除依據。
二○一○年 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