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2014年的一天,咨詢公司接到一個策劃業務,一家房地產公司想要將一部分資產分出去。該房地產公司開發了一棟商業大樓,共計五層,現在一層、二層、三層都出售了,但四層、五層、地下一直沒有出售,一是市場價低,二是購買者買不起。該公司因為是房地產公司,銀行一直對其限制貸款,導致占用大量資金,為了緩解資金壓力,該公司決定將未售部分分出去。咨詢公司接到業務后,派了兩名咨詢師到現場去了解情況,并制作出初步策劃方案。方案出來后,咨詢師將方案讓我看。我看到他們采用分立的重組方式將資產分出去,這是一種在當時各種主稅均不納或免納的方案,他倆覺得很滿意。我考慮了一下,我說,這種方案不太好,我說采用投資,并將其投資到全資子公司要好的一點。
我的理由是,采用分立確實不納增值稅,不納土地增值稅(因為我們做過另外一個案例,是分立方案,經市地稅局批復,不納土地增值稅),而且,分立采用特殊性稅務處理也不納所得稅,不納契稅,但是采用投資會更加對土地增值稅合算。因為房地產企業將不動產投資,不享受土地增值稅免稅政策,而現在的情況是剩余的房產市場價都低于成本價,如果采用投資方式,會按市場評估價作為計稅依據,與其他房產一并納入清算范圍。對比分立,采用分立的方案,不納土地增值稅,不納稅即意味著將房產的土地增值稅計稅基礎按成本價劃轉,整個分立項目不納入納稅范圍,選擇納稅比不納稅會得到更多的稅收利益。在營業稅時代將不動產對外投資免征營業稅,在100%控制的企業之間劃轉不動產不納所得稅,當然可以選擇一般性稅務處理,一般性稅務處理也能減少稅收利益,免征契稅。綜合比較,采用投資的方案更有利于企業。最后,該企業采用投資方案,將房產劃轉到子公司。
后來我用該投資的方案解決了另外一個土地增值稅的問題,比如本案例,該房地產公司銷售完一、二、三層后,稅務機關要求其清算土地增值稅。如果清算,前期土地增值稅稅負會很大,等銷售完剩余房產后,后來的土地增值稅雖出現負數,但也找不回來。這種情況下,采用上述投資的方式會大大降低土地增值稅。
對比朱光磊老師的方案,朱老師采用銷售給關聯方的方式解決該問題,如果將剩余房產銷售給全資子公司,營業稅時代需要納營業稅,增值稅時代看留抵稅,如果項目不大幅度虧損一定會納增值稅,即使是下關聯企業抵扣,也會喪失貨幣時間價值,土地增值稅、所得稅會出現負數,如果是銷售不免征契稅。
我的方案,在營業稅時代是免征營業稅,所得稅可以選擇一般性稅務處理,所得稅與土地增值稅與朱老師的方案一樣,但營業稅較朱老師的少了很多,且鋼契稅稅額。在增值稅時代,我可以采用打包資產劃轉的方案來將該房產劃轉給全資子公司,我可將房開的一些債權債務、勞動力全部劃轉到全資子公司,增值稅屬于不征稅收入,其他稅與前述一致。
(本文作者:楊升軍,北京某集團財務總監,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土地估價師、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