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開發商為了加快去化,紛紛推出“老帶新”獎勵辦法,鼓勵老客戶介紹新客戶。開發商支付給老客戶的“老帶新”獎勵如何進行稅務處理呢?老客戶收到的這種獎勵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嗎?需要開發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嗎?這部分支出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開發商除了要求被獎勵人到稅局代開發票外,還有沒有其他辦法?等等,這些問題是廣大地產業財務人員的困惑。
從稅法角度,開發商支付的“老帶新”獎勵屬于企業向非員工個人支付勞務費范疇,下面我們從常見稅務風險、常規稅務處理思路兩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企業向非員工個人支付勞務費情形的常見稅務風險
1、企業不向對方索要發票,憑借內部憑證《勞務報酬支出明細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后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風險提示:可能被稅務機關認為未按規定取得合法憑證,導致該項支出不能在稅前扣除。
從理論上講,勞務報酬勞務報酬可以分為兩類,一是不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的,如非任職受雇的董事費,員工以外的個人營銷業績獎勵等;二是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的,如員工以外的個人向單位提供屬于應稅服務范圍的勞務。
但實踐中,稅企爭議還是很大的,例如非任職受雇的董事、監事費,大部分地區稅務機關會認可不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但對員工以外的個人營銷業績獎勵稅務機關通常不認可。
2、企業向對方索要了發票,因為稅局代開發票時代征了個人所得稅從而不在代扣代繳,直接憑代開發票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風險提示:個人代開發票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率,僅對“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自然人納稅人”而言,對于不屬于“生產經營性質的所得”,稅務機關代征的個人所得稅,只作為個人所得稅的預繳稅款,不免除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
3、實踐中還有的企業既不向對方索要發票,又不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直接憑借內部憑證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毫無疑問這種做法的風險就更大了,除了不允許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外,稅務機關有權對代扣代繳義務人處以應扣未扣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二、企業向非員工個人支付勞務費的稅務處理思路
首先,判斷該項勞務是否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
如果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并且金額超過增值稅起征點則需向對方索要發票,如果不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則無需向對方索要發票。
第二,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不管是否需要索要發票,支付勞務費企業均需為對方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兩種情況的區別在于如果代開發票時稅局代征了的個人所得稅可以在代扣代繳金額中扣除(憑繳稅憑證扣除)。
第三,根據合法憑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勞務費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情況下合法憑證為發票;勞務費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情況下內部憑證《勞務報酬支出明細表》即為合法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