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總有一些費用支出,在稅法的規定中沒有明確的政策依據,致使執行起來容易產生一些偏差,下面就來同大家探討一下,房地產企業在建設過程中支付的“工程監理費”能否在土地增值稅中扣除問題。
案例
工程監理費能否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扣除與加計扣除?
嘉誠房地產開發公司在項目開發的過程中根據建筑法的相關規定與友元監理簽訂了監理服務,合同總金額為500萬元。
那么,嘉誠房地產開發公司支付給友元監理的監理服務費,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能否扣除,并享受20%的加計扣除呢?
政策依據
1、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七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列的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具體為: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2)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
開發間接費用,是指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
……
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1)、(2)項法規計算的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
(6)根據條例第六條(五)項法規,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本條(1),(2)項法規計算的金額之和,加計20%的扣除。
2、根據關于印發《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試行)》的通知(財會[2013]17號)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地產企業一般設置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建設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借款費用等成本項目。
開發間接費,指企業為直接組織和管理開發項目所發生的,且不能將其直接歸屬于成本核算對象的工程監理費、造價審核費、結算審核費、工程保險費等。為業主代扣代繳的公共維修基金等不得計入產品成本。
政策解析
通過對以上稅收政策與會計制度的分析,工程監理費屬于房地產開發公司的開發間接費,能夠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按不超過5%的開發間接費用中扣除。
當然,部分地域在執行政策時,主要以稅法中沒有明確規定為由,將工程監理費排除在扣除項目之外,其實是不合理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填報說明(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4號)中說明“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所得稅時,企業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的,應當按照稅收規定計算。稅收規定不明確的,在沒有明確規定之前,暫按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計算”。
也就是說,根據立法精神,稅收規定不明確的,在沒有明確規定之前,暫按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計算。因此,工程監理費屬于房地產開發公司的開發間接費,能夠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按不超過5%的開發間接費用中扣除,并享受20%的加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