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原公訴機關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漢族,大學本科文化,中共黨員,古冶區國家稅務局唐家莊稅務分局局長,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現住址唐山市。2016年11月30日被留置羈押,經玉田縣人民檢察院決定,于次日被玉田縣公安局執行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玩忽職守罪,于2016年12月7日經玉田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同日由玉田縣公安局執行取保候審,2017年3月7日被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法院取保候審,2018年3月7日被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法院監視居住。
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法院審理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職守罪一案,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2017)冀0229刑初99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宣判后,原審被告人王某某以其依法履行審核職責,無主觀過失;檢察機關已對唐山市唐保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么煥然作出不起訴決定,無證據證明“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后果;其無罪為由提出上訴。其辯護人提出了與其上訴理由相同的辯護意見。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唐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寧慶衛、檢察官助理夏虎出庭履行職務,原審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張生貴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法院認定原審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職守罪一案的部分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百四十四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法院(2017)冀0229刑初99號刑事判決;
二、發回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
公訴機關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漢族,大學本科文化,古冶區國家稅務局唐家莊稅務分局局長,中共黨員,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現住址河北省唐山市。2016年11月30日被留置羈押,經玉田縣人民檢察院決定,次日被玉田縣公安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玩忽職守罪,2016年12月7日經玉田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同日由玉田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7年3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審,2018年3月7日被本院變更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2019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檢察院以玉檢公刑訴[2017]8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職守罪,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2017)冀0229刑初99號刑事判決書,判后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訴,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冀02刑終769號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本院(2017)冀0229刑初99號刑事判決,發回本院重新審判。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訴訟過程中,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檢察院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撤回對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職守罪的起訴。
本院認為,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決定撤回對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職守罪的起訴,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二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檢察院撤回對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職守罪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書的第二日起五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