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龔曉,男,1974年3月6日生,土家族,大學文化。1996年9月至2000年3月,任原四川省黔江地區公安處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警察。因涉嫌犯玩忽職守罪,于2002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審。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龔曉犯玩忽職守罪,向黔江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黔江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
1995年10月,被告人龔曉畢業于重慶醫科大學后被分配至四川省黔江地區公安處交通警察支隊工作。1996年9月,黔江地區公安處交通警察支隊安排具有醫學專業知識的被告人龔曉到其下屬的黔江地區車輛管理所從事駕駛員體檢工作,直至2000年3月。
1998年12月,黔江地區車管所下轄的彭水縣村民蔣明凡持有的駕駛證有效期屆滿后(蔣于1994年5月申請辦理準駕B型車輛的正式駕駛證),向彭水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申請換證。彭水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蔣明凡的申請初審后,將其報送給黔江地區車輛管理所審驗換證。1999年3月22日,時在黔江地區車輛管理所負責駕駛員體檢工作的被告人龔曉收到蔣明凡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后,在既未對蔣明凡進行體檢,也未要求蔣明凡到指定的醫院體檢的情況下,違反規定自行在其《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上的“視力”欄中填寫上“5.2”,在“有無妨礙駕駛疾病及生理缺陷”欄中填上“無”,致使自1995年左眼視力即已失明的蔣明凡換領了準駕B型車輛的駕駛證。此后,在2000年、2001年及2002年的年度審驗中,蔣明凡都通過了彭水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的年度審驗。
2002年8月20日,蔣明凡駕駛一輛中型客車違章超載30人(核載19座)從長灘鄉駛向彭水縣城,途中客車翻覆,造成乘客26人死亡、4人受傷和車輛報廢的特大交通事故,蔣明凡本人也在此次事故中死亡。事故發生后,經彭水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調查,認定駕駛員蔣明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九項“在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過度疲勞時,不得駕駛車輛”的規定和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人數”的規定,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乘客不負事故責任。
黔江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龔曉在蔣明凡申請換證時,未能正確履行職責,致使蔣明凡駕駛證換證手續得以辦理,但其效力僅及于當年,此后年審均在彭水縣交警大隊辦理,且現有證據不能確定發生車禍的具體原因,被告人龔曉的行為不構成玩忽職守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判決被告人龔曉無罪。
一審宣判后,黔江區人民檢察院以判決認定被告人龔曉的失職行為與蔣明凡所駕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之間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錯誤,被告人龔曉構成玩忽職守罪,向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在對駕駛員審驗時及駕駛員申請換領駕駛證時,黔江地區車輛管理所均負有對駕駛員進行體檢的義務。駕駛員蔣明凡在申請換證時,被告人龔曉未履行對其身體進行檢查的職責,其玩忽職守行為客觀存在,但其失職行為與“8·20”特大交通事故之間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因此,不能認定被告人龔曉的玩忽職守行為已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進而,不能認定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二、主要問題
被告人龔曉是否存在玩忽職守行為?如果存在玩忽職守行為,則其玩忽職守行為與“8·20”特大交通事故之間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三、裁判理由
(一)被告人龔曉的失職行為客觀存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駕駛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持證人應當到車輛管理所換證。車輛管理所應結合審驗對持證人進行身體檢查”。據此,黔江地區車輛管理所在駕駛員申請換證時,負有對駕駛員進行身體檢查的職責。在1996年9月至2000年3月期間,在黔江地區車輛管理所從事駕駛員體檢工作的被告人龔曉當然負有對持證駕駛員進行體檢的職責。因此,在駕駛員申請換證時,被告人龔曉應當按照規定對駕駛員進行身體檢查,或要求駕駛員到指定的醫院進行體檢,并對體檢結果進行審查。
1999年3月,在對蔣明凡換領駕駛證的申請審核時,在蔣左眼已失明的情況下,被告人龔曉既未對蔣明凡進行體檢,也未要求其到指定的醫院體檢,便自行在其《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上的“視力”欄中填寫上“5.2”,在“有無妨礙駕駛疾病及生理缺陷”欄中填寫上“無”,其行為違反了《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致使不符合持證條件的蔣明凡換領了準駕B型車輛的駕駛證,從而使其得以繼續從事汽車駕駛工作。因此,被告人龔曉的失職行為客觀存在。
(二)被告人龔曉的玩忽職守行為與“8·20″特大交通事故之間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對持有準駕車型A、B、N、P駕駛證的……每年審驗一次”,“審驗時進行身體檢查”。據此規定,車輛管理所須對持有準駕車型B駕駛證的蔣明凡進行一年一度審驗,且審驗時必須進行身體檢查。但無論是體檢或審驗,其效力都只及于檢審的當年度。因此,龔曉于1999年為蔣明凡出具的虛假體檢結論的效力只及于2000年度審驗以前。在此之后的各年度審驗中,該體檢結論便不具有效力。這意味著在此后的各年度審驗中,蔣明凡只有經重新體檢合格后,方能夠通過審驗。而在蔣明凡駕駛的客車肇事之前的2000年、2001年和2002年的年度審驗中,本不應通過審驗的蔣明凡卻又多次通過了彭水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的審驗,這說明在上述年度審驗中,從事駕駛員體檢工作的有關人員均未按規定對蔣明凡進行身體檢查或對體檢結果進行審查,同樣存在未履行其職責或未正確履行職責的玩忽職守行為。因此,認定誰的失職行為與“8·20″特大交通事故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正確評價被告人龔曉行為性質的關鍵所在。
在判斷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時,應以行為時客觀存在的一切事實為基礎,依據一般人的經驗進行判斷。在存在介入因素的場合下,判斷介入因素是否對因果關系的成立產生阻卻影響時,一般是通過是否具有“相當性”的判斷來加以確定的。在“相當性”的具體判斷中,一般可從以下三個方面來進行:(1)最早出現的實行行為導致最后結果發生的概率的高低。概率高者,因果關系存在;反之,不存在。(2)介人因素異常性的大小。介入因素過于異常的,實行行為和最后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不存在;反之,因果關系存在。(3)介入因素對結果發生的影響力。影響力大者,因果關系不存在;反之,因果關系存在。當然,如果介入行為與此前行為對于結果的發生作用相當或者互為條件時,均應視為原因行為,同時成立因果關系。
就本案而言,從本案的行為與結果之間的聯系看,與“8·20”特大交通事故有聯系的因素有三個:一是被告人龔曉在蔣明凡換證時的體檢失職行為;–是換證以后各年度審驗中的他人審驗失職行為;三是駕駛員蔣明凡的違章駕駛行為。從行為與結果聯系的緊密程度看,在上述三個因素中,最后一個因素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前兩個因素不可能單獨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其只有依附于最后一個因素,才能產生本案的結果。在不存在第二個因素的情況下,判斷被告人的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并不困難。正是由于其介入在被告人龔曉的失職行為與本案的損害后果之間,使得判斷被告人龔曉的失職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的問題變得較為困難和復雜。
由于被告人龔曉為蔣明凡出具的虛假體檢結論的效力只有1年,如果蔣明凡駕駛的汽車在其換證的當年度由于其本人的原因而發生了交通事故,毫無疑問,該損害結果與被告人龔曉的玩忽職守行為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其應對損害結果負責。在龔曉出具虛假體檢結論之后的年度審驗中,蔣明凡能夠通過審驗,完全是由于他人體檢失職行為所致,而非龔曉的失職行為所致,因為龔曉的體檢行為在1年之后已經歸于無效。在其后的年度審驗中,相關人員如果認真履行了職責,則蔣明凡不可能通過審驗,其當然也就不可能合法地從事駕駛工作,“8·20”特大交通事故也可能就不會發生。就龔曉的失職行為和其后的失職行為對交通事故發生的影響力而言,前者對結果的發生在法律上已經不具有影響力。故此,龔曉的失職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盡管被告人龔曉客觀上存在失職行為,可依照其他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分,但其行為不構成玩忽職守罪。
(執筆: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于天敏、王飛,審編:裴顯鼎)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2004年第2期,總第3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