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習近平指出,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他引用英國哲學家培根的一段話:“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span>
今天介紹的這個司法案例,就很好的印證了這句話。
因為稽查出了企業偷稅,因此判定專管員瀆職,這個邏輯基本上是不能成立的,文中也有論述,換句話說,如果這個邏輯是成立的,查出來偷稅,找出來一個違法的納稅人的同時把一個稅務干部至于瀆職罪的境地,那么同為稅務干部,稽查局的干部們拿什么心態去查賬呢。。。
案例引入:
2011年3月30日,曲周縣金福煤炭經銷有限公司是曲周縣國家稅務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關某擔任該家公司的稅收管理員。
2011年4月份開始經營,當月該公司抵扣購進油品進項稅金328002.65元。
2011年8至11月份邯鄲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對該公司的納稅情況進行了專項檢查,查處該公司所購進的油品沒有用于生產經營,不應抵扣,偷稅額328002.65元,并形成了稅務稽查報告,對該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和稅務處理決定書等行政執法文書。
各方觀點:
檢察院指控:關某在2011年度擔任該公司的稅收管理員期間,不認真履行管理職責,未掌握該公司的實際經營狀況,對沒有用于生產經營的進項貨物予以抵扣稅金的偷稅行為,未能及時予以發現,給國家造成328002.65元重大損失。并提供曲周縣國家稅務局出具的證明,稅務稽查報告、行政處罰決定書、稅務處理決定書,證人鄭某證言,被告人關某供述等證據。認為被告人關某的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請依法判處。
關某觀點: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無異議。
法院觀點:1、關某構成玩忽職守罪。被告人關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中,不正確履行職責,對所負責的納稅企業疏于監管,致使該企業逃避繳納稅款328002.65元,至今無法追回,給國家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2、關某案發后主動到偵查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依法判處玩忽職守罪,免于刑事處罰。
魏言稅語評案例:
稅務機關的《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處罰決定書》是否能作為追究稅務專管員的刑事責任的根據。我們認為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而不是稽查局只要查出納稅偷稅,就認定專管員未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如果這個邏輯是成立的,那么是否可以以此推出,只要發生刑事案件,就要追究司法人員玩忽職守的刑事責任。如果這個邏輯不成立,那么稽查查出稅款,就追究專管員玩忽職守刑事責任的邏輯同樣不成立。反之,若稽查局未查出稅款,就追究稽查人員玩忽職守的邏輯,同樣不能成立。
因此,我們認為是否玩忽職守不在于稽查人員查出了多少稅款,而是要看稅收專管員是否認真履行了自己的職責。
就本案來看,證據顯示,關某已按邯鄲市國家稅務局對商貿企業一般納稅人首次審核檢查的時間必須在一般納稅人認定后取得經營收入的次月內進行,之后的審核檢查實施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的規定。2011年4月份金福公司發生經營收入的次月,5月進行了首次核查,沒有發現該公司有違法、違規情況,當時核查情況有記錄存檔。后他對這家公司進行了日常管理,他還沒有再次核查,金福公司被納入市局煤炭行業專項檢查。
因此,司法司法機關認定關某玩忽職守的主要證據就是稽查局的《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處罰決定書》以及關某的供述。
僅以此作為認定關某犯玩忽職守罪有些牽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