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有讀者提問: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政策,計算增量留抵稅額時,相應的期末留抵稅額是否包括免抵退稅應退稅額?
我們先看看《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八條的有關規定:
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
(二)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五)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辦理免抵退稅后,仍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于退還留抵稅額。
——說明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剔除出口退稅因素。
有鑒于此,在計算增量留抵稅額時,基期3月(或1季度)的期末留抵稅額應該扣減填列在4月(或2季度)的“免、抵、退應退稅額”,此后各報告期的期末留抵稅額也應該扣減填列在其下一個月(或下一個季度)的“免、抵、退應退稅額”,這樣才能符合政策本意,且基期與報告期的期末留抵稅額保持口徑一致。
例子:
如果生產企業當期(3月)期末留抵稅額=110>當期免抵退稅額=100,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100
根據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主表及其填表說明
3月期末留抵稅額(20行=17行-18行)110
(填表說明:第20欄“期末留抵稅額”:“本月數”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寫。本欄“一般項目”列“本年累計”不填寫。)
4月免、抵、退應退稅額 (15行)100
(填表說明:第15欄“免、抵、退應退稅額”:反映稅務機關退稅部門按照出口貨物、勞務和服務、無形資產免、抵、退辦法審批的增值稅應退稅額。)
附: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
五、增值稅免抵退稅和免退稅的計算
(一)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免抵退稅,依下列公式計算:
1.當期應納稅額的計算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當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折合率×(出口貨物適用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當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當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當期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適用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2.當期免抵退稅額的計算
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折合率×出口貨物退稅率-當期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當期免抵退稅額抵減額=當期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3.當期應退稅額和免抵稅額的計算
(1)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2)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0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期末留抵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