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近期有不止一位朋友咨詢類似的一個問題:這個月有很大的應納增值稅稅款,下個月會產生大量的留抵稅額,而且這個留抵可能需要很長的時間才能消化完,賬上根本就沒有那么多錢,企業根本繳不起這筆大額的稅款。能不能先申請延期申報或申請延期繳納稅款?能不能適用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本文通過相關政策分析,以期對實務操作有所幫助。
一、是否可以申請延期申報,等下期收到進項發票后再計算本期的應納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或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申請延期的申報期限之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但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下統稱應稅銷售行為),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經過分析,我們可以得出此方案不可行的結論。一是僅出現“本月有大額應納增值稅,下期有大量留抵稅額”的情形,若不符合征管法可以申請延期申報核準的條件,申請也不會通過。二是增值稅的應納稅額是當期的銷項和當期的進項之差。就算延期申報,并不影響當期大額應納增值稅金額的產生。企業應當對本期應納增值稅按期據實申報。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二、六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
二、是否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特殊困難:
1.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2.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如果企業當期產生大額的應納增值稅款,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企業無力繳納增值稅款,可以申請延期繳納增值稅。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一款
三、延期繳納稅款需要省局批準,不如申報后不繳納直接形成欠稅?
申報后不繳納形成欠稅和成功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在滯納金和納稅信用方面會有不同。企業延期納稅必須經稅務機關批準,符合規定的延期繳納稅不需要繳納滯納金,不影響納稅信用;如果沒有稅務機關的書面批準,企業延期繳納,稅務機關會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除此而外,會因為沒有按規定期限繳納已申報稅款,導致納稅信用評價時扣分。
如果符合延期繳納稅款的條件,還是應該申報延期繳納稅款,避免造成形成滯納金和納稅信用評價時扣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稅務機關作出不予批準的行政許可決定的,會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四十二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8號)附件《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試行)
四、辦理延期繳納稅款的注意事項及辦理資料
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與申請人不在同一縣(市、區、旗)的,申請人可在規定的申請期限內,選擇由其主管稅務機關代為轉報申請材料。自2019年11月1日起,《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3.0)版》規定,辦理延期繳納稅款的辦理材料如下: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1 | 《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 1份 | |
2 | 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復印件 | 1份 | |
3 | 經辦人身份證件原件 | 1份 | 查驗后退回 |
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 |||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 | 代理委托書 | 1份 | |
代理人身份證件 | 查驗后退回 |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要求提交的資料是在征管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礎上進行了大幅精減的結果。根據2019年12月1日起實施的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4號的規定,稅務機關辦理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不再要求申請人單獨提供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材料、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材料,改為申請人在《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中填寫相關信息及申請理由;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連續3個月繳納稅款情況和資產負債表,由稅務機關在信息系統中主動核查。
政策依據
《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3.0)版》“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
《關于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總局公告2017年第21號)第二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4號)第三條第(一)項
五、辦理延期繳納稅款對納稅信用有影響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8號的規定,若未獲得省局批準,形成欠稅,有可能會影響信用級別。為什么說是有可能呢,因為如果企業年度內經常性指標和非經常性指標齊全,從100分起評,沒有其他的扣分項目,一年內只有一次未按規定期限繳納已申報的增值稅款,按“欠繳稅(費)款次數”(以下簡稱“次數”)一次扣5分,按“欠繳稅款金額”(以下簡稱“金額”)扣3分或11分,還有可能是90分以上,依然是A級納稅人。若延期繳納獲省局批準,只有在未按規定期限繳納已批準延期申報的應納稅(費)款的,才會導致扣分影響納稅信用。需要注意的是,經批準延期繳納的稅款期限已滿,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在5萬元以下的,按“次數”扣5分,“金額”扣3分,合計扣8分;5萬元以上的(含)“次數”扣5分,“金額”扣11分,合計扣16分。
如果某企業在稅款所屬期為2019年12月有200萬元應納增值稅,該企業無力繳納該筆增值稅稅款,在2020年1月5日提出延期繳納稅款申請,2020年1月19日省局批準該企業應于2020年4月15日前繳納。若企業在批準的繳納期限內繳納了這筆稅款,不會影響企業的納稅信用。如果在4月16日之后依然沒有繳納欠繳的200萬元,在納稅信用評價時按“次數”扣5分,“金額”扣11分,合計扣16分,會對企業的納稅信用產生較大的影響。
涉及的指標及扣分標準如下:
二級指標 | 三級指標 | 扣分標準 |
0201.欠繳稅(費)款次數 | 020101.未按規定期限繳納已申報或批準延期申報的應納稅(費)款(按次計算) | 5分 |
0202.欠繳稅款金額 | 020201.至評定期末,已辦理納稅申報后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或經批準延期繳納的稅款期限已滿,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在5萬元以上的(含) | 11分 |
020202.至評定期末,已辦理納稅申報后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或經批準延期繳納的稅款期限已滿,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在5萬元以下的 | 3分 |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8號)附件《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試行)》
六、申報延期繳納稅款后可以用留抵稅額抵欠稅的處理?
國稅發〔2004〕112號規定,對納稅人因銷項稅額小于進項稅額而產生期末留抵稅額的,應以期末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如果某企業在稅款所屬期為2019年12月有大額應納增值稅,該企業無力繳納該筆增值稅稅款,在2010年1月5日提出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并于2020年1月19日獲得省局批準。這筆已申報未繳納的稅款形成欠稅后,可以自稅款所屬期2020年1月起,對因銷項稅額小于進項稅額而產生期末留抵稅額的,應以期末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這個過程概括一下就是“按期據實申報——申請緩繳——獲批后以期末留抵稅額抵減欠稅“。
政策依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用進項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問題》(國稅發〔2004〕112號)第一條
七、如何避免出現類似的問題
如果企業因為不符合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條件,不能獲得批準,就不可能適用期末留抵稅額抵減欠稅的政策。就算可以適用期末留抵稅額抵減欠稅的政策,辦理過程也會增加不少麻煩。為了避免出現這種情況,建議納稅人從業務流規劃入手,事前合理安排。一方面著眼于銷項稅額,對于大額業務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提前規劃,可以采取書面合同確定付款日期、避免提前開具發票等措施,避免大額銷項在某期集中產生。另一方面著眼于進項稅額,利用增值稅綜合服務平臺的“抵扣勾選統計”功能,查看當前、歷史稅款所屬期可用于申報抵扣的發票匯總統計表,做到合理安排,可抵盡抵。還可以提前和供應商聯系,及時取得可抵扣的各種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