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問:
2019年8月,我公司員工乘坐火車出差,因行程有變,在車上辦理了補票,但補開的車票上無對應員工身份證信息,請問我公司收到報銷的補開車票能否抵扣對應進項稅額?
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規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注明的稅額;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在2019年7月12366咨詢熱點難點問題集的第21問“納稅人在動車上補票取得的鐵路車票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是否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解答明確,“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六、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因此,如果納稅人在動車上補票取得的鐵路車票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span>
因此,你公司收到未注明員工身份信息的補開火車票對應進項稅額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