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提問內容: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的機票款進項稅計稅基礎為(票價+燃油費附加),民航基金等其他費用不可以作為進項稅的計稅基礎。每次計算進項稅的時間需要拆分,實際民航基金等其他費用作為計稅基礎對進項稅的影響金額并不不大,建議直接按照支付金額來計算進項稅,可大大提高辦稅效率。
回答內容: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中,票價、燃油附加費和民航發展基金是分別列示的。其中,民航發展基金屬于政府性基金,不計入航空運輸企業的銷售收入,不征收增值稅。增值稅遵循“征扣一致”的基本原則,上環節征多少,下環節扣多少,上環節不征稅,下環節不扣稅。因此,民航發展基金不應納入進項抵扣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