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規定于《刑法》第二百零七條,是指違反國家發票管理法規,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家稅務機關依照規定發售,只限于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出售。行為人非法出售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是從合法的渠道取得,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依法向稅務機關領購;也可以是從其他方面取得,如與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共謀,非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注意的是,這里所說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真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而不包括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那么,是否只要存在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就會構成犯罪呢?并不是。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十三條:“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庇纱丝芍?,除了符合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犯罪構成外,還要達到本罪其中之一的立案標準:一是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份數在二十五份以上的;二是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票面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筆者在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把手案例進行搜索,搜集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的檢察文書,一共搜集了78份。其中,起訴書為69份,不起訴決定書為9份。相比較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而言,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數量比較少,兩者相差巨大。這些不起訴決定書中,適用存疑不起訴的有5份,適用酌定的起訴的有4份,筆者對此進行整理歸納,以供參考。
一、酌定不起訴
案例一:譚某乙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案號:睢寧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睢檢訴刑不訴[2019]28號)
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睢寧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譚某乙不起訴。
相關不起訴案例:睢檢訴刑不訴[2019]27號
案例二:葛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非法出售發票案
案號: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寧江檢訴刑不訴[2018]46號)
不起訴理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期間,劉某某招聘沈某某(均已起訴)、葛某某等人,通過違規手段注冊成立南京*甲百貨貿易有限公司、南京*乙百貨商貿有限公司等60余家公司并變更為一般納稅人,在公司無實際經營的情況下,向稅務機關購領并對外出售空白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1810份、空白增值稅普通發票共計480份,以謀取利益。經本院審查并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認定的葛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出售發票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葛某某不起訴。
案例三:汪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無罪辯點:行為人是否有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的故意與行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案號:衡山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山檢公訴刑不訴[2016]30號)
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并二次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汪某某是否同張春秀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共同故意和共同行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汪某某不起訴。
案例四:葉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無罪辯點:現有證據無法認定行為人明知系虛假的運輸合同而幫助他人做賬
案號:衡山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山檢公訴刑不訴[2016]27號)
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并二次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認定葉某某明知系虛假的運輸合同而幫助張某某做賬的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葉某某不起訴。
二、酌定不起訴
案例五:熊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無罪辯點:出售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被銷售方作廢,未給國家稅收造成實際損失
案號:六盤水市鐘山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鐘檢公訴刑不訴[2017]65號)
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熊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七條之規定的行為,但其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出售的增值稅發票被已銷售方作廢,屬于作廢發票,未給國家稅收造成實際損失,且其家屬已經賠償郭某某并取得諒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熊某某不起訴。
相關不起訴案例:鐘檢公訴刑不訴[2017] 66號、永檢公訴刑不訴[2017]23號
案例六:賴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無罪辯點: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坦白情節
案號:六盤水市鐘山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鐘檢公訴刑不訴[2018]182號)
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賴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坦白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免除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賴某某不起訴。
(作者:何觀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