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紹松律師先后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管理學碩士學位,系中共黨員,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近30年辦案經驗,精通稅法、房地產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法律制度,諳熟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富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詳細簡介]
近日,河北省高級法院對河北興弘嘉紡織服裝有限公司(下文簡稱興弘嘉公司)等涉稅案做出終審判決:駁回興弘嘉公司、成武古泰紡織服裝有限公司等單位與郭某、施某、彭某等十余名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審判決。至此,河北省首例生產型企業騙取出口退稅案塵埃落定。
成立專門辦案組
“‘7·15’興弘嘉公司特大騙取出口退稅案是2014年7月15日公安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督辦的一起案件。案件由衡水市法院一審判決后,興弘嘉公司等兩家單位、郭某等十幾名被告人提出了上訴?!焙颖笔z察院公訴一處副處長劉斐介紹說。
2010年11月至2014年7月,以被告人郭某、施某為首的特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出口退稅犯罪團伙,以興弘嘉公司及其關聯企業為平臺,接受福建、廣東、山東、河南等20余個省市、300多家企業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通過購買報關單證假報出口,騙取出口退稅高達4.2億余元,給國家造成巨額損失。該案涉及面廣,人數眾多,層級復雜,多種犯罪相互交叉,涉案金額之大全省罕見。
2017年7月,河北省檢察院公訴一處受理了此案。案件涉及兩被告單位、27名被告人,共涉及騙取出口退稅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等6項罪名,1224冊卷宗堆滿了整個會議室。此案引起河北省檢察院領導高度重視,指示專門成立檢察官辦案組,確保辦案效果。
當時,《河北省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落實司法責任制實施辦法(試行)》雖已施行,但沒有成功實踐的經驗。而本案檢察官辦案組的成立,成為新辦案機制實踐的突破口。公訴一處為組建辦案組,打破原有內設機構和辦案單元的限制,由副處長劉斐擔任主辦檢察官,挑選有承辦專案經驗的檢察官張繼輝和出庭業務能力強的檢察官助理高曉梅、王曉薇組成了興弘嘉案檢察官辦案組。
在辦案分工方面,主辦檢察官負責案件總體質量和外聯協調,檢察官負責案件審查分工和騙取出口退稅核心主犯,檢察官助理按犯罪集團結構分別協助審查下游虛開和單證犯罪事實。優秀的人員配備和科學的職責分工,成為案件攻堅克難的先決保障。辦案組首先將案卷重新排列、逐一登記,梳理出以興弘嘉公司和郭某為核心的輻射點,以五大分支的涉案人員為枝干,以開票買賣單證、買賣外匯、申報退稅四個騙稅環節為脈絡的證據體系。
在對證據進行全面覆蓋審查的基礎上,辦案組也沒有忽視案件的細微之處。辦案組先后3次向公安機關發出《提供法庭審判所需證據材料的通知書》,查明了關鍵電子數據、物證來源的合法性;訊問上訴人過程中充分保障訴訟權利,確保公安機關取證無瑕疵;及時發現上訴人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情況,與省法院、深圳市檢察院協調完成訊問,嚴防辦案風險。通過對全案審慎細致的審查,辦案組如期完成了工作計劃,并形成了近30萬字的綜合性審查報告和10余萬字的庭審預案。
多方走訪專業咨詢【看了本文,小編覺得確實需要相關出口退稅政策的專業咨詢——編者注】
辦案檢察官介紹,出口經營權分為傳統的自營出口權(含視為自產產品出口)、外貿代理出口權和新興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以下簡稱貿綜服企業)出口。本案是實踐中少見的具有自營出口權的生產型企業騙取出口退稅的案件(從全國范圍看,并不少見——編者注),涉案企業是否具有代理出口經營權或貿易綜合服務企業出口權,成為案件的焦點問題(涉案企業是否具有代理出口經營權或貿易綜合服務企業出口權并非本案焦點,焦點為涉案企業是否假報出口、用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出口退稅——編者注)。
郭某辯稱興弘嘉公司是貿綜服企業,具有自營出口權。該公司以自營名義代小微企業出口貨物并辦理相應退稅手續,符合我國現行法律及政策規定,也順應時代發展的潮流,被告單位及其個人不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該辯解因具有專業性而令人迷惑。
為充分了解我國出口相關政策背景,辦案組先后走訪了河北省商務廳與石家莊海關。了解到省商務廳對外貿企業已由管理轉為宏觀政策指導,海關部門雖對貨物出口監管進行了詳細解析,但僅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的相關問題,涉稅問題的迷惑依然未解。大家調整思路,向原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進行了多輪專業咨詢,辦案組明晰了出口報關及退稅程序。經了解,國家為了增強企業競爭力,擴大出口創匯,實行出口退稅政策,即對出口貨物退還其在國內生產和流通環節實際繳納的增值稅。企業一般以自營出口和代理出口兩種形式從事對外貿易:具有自營出口權的生產型企業只能出口本企業生產的產品或視為本企業生產的產品;不具有出口權的中小型生產企業可由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專門為中小型生產企業出口提供物流、報關、信保、融資、收匯、退稅等服務的企業)代理出口。
“本案中興弘嘉公司是具有自營出口權的生產型企業,而非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依法不能代理出口業務?!睓z察官張繼輝告訴記者,“該公司利用自營出口資格,將他人貨物偽裝為自己生產的貨物報關出口,并通過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外匯等制造自營出口的假象,向稅務部門申報退稅,使國家稅款遭受巨額損失,其行為實質是騙取稅款的犯罪行為?!?/span>
法庭交鋒維護正義
本案大部分上訴人在衡水市,2018年6月7日,河北省檢察院辦案組全體成員在衡水市中級法院出庭,14名上訴人、2名上訴單位訴訟代表人及14名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庭審從當日上午9點持續到晚上9點,歷經12個小時。
庭審前,辦案組核實并重新確定被告單位訴訟代表人,保證訴訟正常進行,向合議庭提出開庭審理范圍、庭審方案等問題的建議,積極做好開庭準備,通過庭前會議將影響庭審效率的因素予以排除。鑒于本案證據在一審已全部出示和質證,在征得合議庭同意和辯方意見之后,出庭檢察員將證據綜合總結為七組并進行了展示,此次庭審焦點在于法律適用的問題。
上訴人郭某畢業于對外經貿大學,長期從事紡織品對外貿易,熟知對外貿易理論和交易習慣,興弘嘉公司聘請了知名律師進行辯護。庭審中,郭某按照“為小微企業提供出口平臺,為平衡賬目虛開發票,未給國家稅款造成損失”的邏輯進行自辯,指責辦案人員不懂對外貿易政策。面對此種情況,辦案組沉著冷靜,通過發問,引導其對興弘嘉公司違規之處進行客觀陳述。法庭質證和辯論過程中,上訴人、訴訟代表人和辯護人先于檢察員發表質證和辯護意見,原計劃的常規答辯和出庭意見顯然不利于指控犯罪。
為增強指控的有效性,檢察員首先簡化對全案事實、證據等的正面立論,轉而直接針鋒相對地發表駁論。特別是對郭某反復強調的對外貿易政策問題,檢察員全面梳理了我國自2006年至2014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對外貿易和涉稅政策性文件,引用規定糾正郭某對國稅總局2006年第24號通知和2014年第13號公告的曲解,宣讀并解釋了郭某不掌握的2017年第35號公告的內容,解讀了商品從生產到銷售再到出口各個環節征稅的機制和操作方式,明晰了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代理出口權的形式和特征,揭露了興弘嘉公司將他人出口業務偽裝成自營出口業務,騙取出口退稅的犯罪事實。
“興弘嘉公司除了利用該公司自營出口資格,將他人貨物冒充為自己生產的貨物,進行單證交易之外,物流、報關都是由聯系業務的中間人完成;貨款回流、收匯均為獲取退稅款而人為操作形成;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稅款發票均系虛開;上述出口退稅的必要環節均是通過非正當途徑形成。最終的結果使本不能獲得出口退稅的國內貿易,被偽裝為該公司的自營出口業務,獲取退稅款,致使國家稅款遭受損失?!睓z察員指出,興弘嘉公司的行為實質上就是國家稅務總局始終嚴查的“允許他人自帶客戶、自帶貨源、自行購買外匯(自帶匯票)、自行報關、不見進出口產品、不見供貨貨主、不見外商進行出口”的“四自三不見”行為,不符合貿易綜合服務企業出口的相關規定,也不符合生產企業視同自產貨物自營出口的規定。其假借自營出口之名,行騙取出口退稅之實,應按照騙取出口退稅罪予以懲處。
檢察員強調指出,在騙取出口退稅的多個環節當中,必然會支出一定的犯罪成本。而興弘嘉公司申請獲取的退稅扣除買單費用、開票費用等犯罪成本之外,仍有巨額利潤空間。這正是該公司持續犯罪4年之久的真正原因。該公司非法騙取的稅款,應當依法追繳。
在完整的證據體系和細致的法律政策解讀面前,興弘嘉公司及郭某等人未能再提出有效辯解。出庭檢察員不僅出色地履行了指控犯罪的職責,還為上訴人及旁聽群眾上了一堂精彩的稅收法律政策課。
近日,河北省高級法院依法對該案作出判決。檢察機關關于興弘嘉公司等單位、郭某等上訴人的涉案事實定性、罪名、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出庭意見被二審法院全面采納。興弘嘉公司等單位、上訴人郭某等騙取出口退稅的人員所提上訴理由均被駁回。二審法院僅對上訴人趙某(由十二年改為十年)、賈某(由十ー年零六個月改為九年)的刑期作了適度調整。
案后說法
河北省人民檢察院公訴一處員額檢察官 張繼輝
近年來,國家不斷出臺鼓勵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優化稅收征管程序。作為企業經營人員,如果以此為契機,潛心研發產品技術,努力提高產品質量,創新優化企業管理,或可突破企業發展的困境。但是有一些不法企業人員,將優化稅收征管程序曲解為放松監管,將國家營造企業良好經營環境,誤讀為降低違法成本,允許打“擦邊球”。他們專門研究海關、稅務、外匯管理的薄弱環節,以假出口之名,行真騙稅之實。騙稅行為導致財政稅收嚴重流失,本應還稅于民的巨額稅款,變成了不法企業主口中的肥肉;來源不明的外匯逃避監管流入境內,給外匯管理造成了嚴重隱患;對于騙稅企業來說,原本只是面臨暫時經營困難,而犯罪后企業倒閉工人下崗;其他合法經營的市場主體,市場競爭力逐漸削弱??梢哉f,騙稅行為有百害而無一利。
本案造成了國家數以億計的稅款損失,數家公司瀕臨倒閉,20余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在檢察機關日益強化監督職能的背景下,辦案組對案件自身及辦案中存在的問題,做了三方面的認真梳理和初步思考。一是要構建行之有效的涉稅案件取證機制。涉稅案件的取證工作范圍廣、難度大、時效性要求高。同時,在電子數據、涉案物品的提取和移交等方面還需要進一步規范。諸如此類新老問題,容易導致客觀證據鏈條關鍵環節的缺失。二是檢察機關缺乏統一的外聯咨詢機構和機制。在遇到政策理解和實踐操作問題需要進行對外咨詢溝通時,業務部門辦案人員往往不知道通過何種途徑咨詢。行政機關在對接咨詢的時候,存在與辦案人員溝通不暢的情況。應建立常態化規范化的咨詢機制,暢通檢察機關與外腦之間的主動脈。三是延伸監督職能,參與完善社會治理。本案自2010年開始至2014年案發,歷時近4年。興弘嘉公司和郭某能夠持續犯罪,與稅務監管的滯后性具有一定的關聯性。辦案組將以此案為切入點,開展深入調查研究,挖掘稅務機關對于騙稅企業的監管漏洞,尋求解決的措施,適時向稅務機關提出有針對性的檢察建議,為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貢獻檢察力量。